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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7年12月23日—25日舉行。在此,真誠提醒廣大考生,要認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訂的《教育法》中涉及考試作弊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切勿輕信各種團伙和個人“助考”的蠱惑,不要購買、使用各種所謂“高科技考試作弊器材”,不要相信網上出售的所謂“試題、答案”,以免上當受騙,蒙受損失,抱憾終身。
湖南大學考點將嚴厲查處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各類違規行為,對于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等有關規定,取消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將給予停考1至3年的處罰,并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對于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在校生,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大學考點的考生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我校考點除了按照法律法規或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外,還將違紀事實通知考生所在單位。
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性、嚴肅性,我校嚴禁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任何部門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任何部門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特提醒考生提高警惕,謹防詐騙。如發現違法線索,請保存證據向我校研究生院或紀委舉報:0731-88822856(研招辦),0731-88821680(紀委)。
附:
涉及考試作弊的有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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