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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黑龍江省2015年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招生單位和推薦高校:
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制度,是我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學規范選拔、擇優錄取,保障考生自主報考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生單位提高招生質量和辦學水平,現就我省2015年推免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推免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各單位必須成立由校領導牽頭的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推免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除教務部門、研究生招生部門外,還應有公正、廉潔并有一定學術水平的教師代表參加,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推免生工作機制和科學的名額分配機制,著力提高推免生質量,進一步促進研究生教育結構優化、調整。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監督和指導推免生工作,并加強對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個職能部門的協調,保證推免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規章制度
各單位要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在充分研究、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制訂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應包括科學、全面、嚴謹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嚴格的工作程序和細致的工作方案。院系也要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組,落實集體議事和集體決策制度。學校和院系推免生遴選辦法和復試錄取辦法均要嚴格遵守教育部相關文件確定的推免生政策和管理規定,廣泛征求師生意見,與推免名額一并提前公布并嚴格執行。所有辦法、標準、程序和結果都要公開透明,嚴防不正之風對推免生工作的干擾。
三、堅持公平公正,努力做好推免生遴選工作
各推薦高校要堅持以提高選拔質量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貫表現,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潛質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核。推免生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對考生進行全面考查的基礎上,實行擇優選拔,嚴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規范,結果公開。
四、促進校際交流,切實保障考生自主報考的權利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各推薦高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推免生校際交流的保障機制,鼓勵和支持本校推免生到其他招生單位就讀。充分尊重并維護考生自主選擇志愿的權利,不得將報考本校作為遴選推免生的條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報考。由于去年教育部對推免名額已不再區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不再設置留校限額,因此,推薦高校不得對本校推免名額進行報考類型限制,更不得自行設置留校限額或名額。
五、進一步提高復試管理服務水平
各招生單位要健全復試工作制度,依據招生政策制定科學、規范、公正的復試辦法,提前公布并嚴格執行。要加強復試組織管理,確保復試工作規范、高效、有序。要充分發揮和規范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導師群體的學術權力和責任,提高導師群體科學規范選拔人才的能力,不斷提高人才選拔質量。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理念,做好綜合保障、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為考生營造良好的復試考核環境。
六、大力推進信息公開,確保推免生工作規范透明
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是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3號)的文件精神,做好推免名額、推薦辦法、推免生名單(含姓名、院系、綜合測評成績等)、復試錄取辦法、擬錄取推免生名單(含姓名、復試成績等)、咨詢申訴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開工作。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
各單位對于公開的信息,要嚴格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做好對所公開信息的審核把關和解釋說明工作。
七、規范執行新的工作管理模式
作為全國推免生工作統一的信息備案公開平臺和網上報考錄取系統,各單位推免生的資格審核確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必須全部通過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進行。未經推薦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推免生無效,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從今年開始,推薦、接收工作在時間上分為互不交叉的兩個階段。推薦工作統一在9月25日前結束,推薦工作結束后啟動接收錄取工作,接收錄取工作統一在10月25日前結束。推薦階段招生單位不得進行與考生簽訂接收錄取協議等接收階段工作,接收階段不得開展推薦工作。
八、加強推免生工作的規范管理
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推免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推免生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要重視發揮領導小組對推免生工作的統籌管理作用。推薦高校和招生單位分別是推薦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開展推免工作要切實遵守推免政策,嚴格按名額推薦,規范工作程序。凡違反政策開展的推薦或錄取工作,以及進行的相關承諾,一律無效。
嚴格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對未按相關政策要求開展推免生工作的,按照招生違規行為的相關處理規定對招生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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