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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即將到來的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考生檢驗自我、提升自我、報效祖國的重要途徑,是一次檢驗知識水平的考試,也是一次道德與誠信的考驗。誠實是人生的命脈,是一切價值的根源,也是衡量個人素質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在考試中違規和作弊是違背誠信的不良行為,更是對自身能力與人格的否定和蔑視。
在此,我們真誠地向廣大考生發出倡議:在即將到來的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聽從監考人員指揮,不作弊,不違 紀,考出真才實學,考出誠信風格,用扎實的知識、堅強的意志、求真的態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會遞交一份滿意的答卷!
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本,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讓我們攜起手來,營造“誠信考試光榮,違 紀作弊可恥”的考試氛圍,制造公平的考試環境。希望廣大考生排除干擾、認真復習、積極備考。
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屬于作弊行為。故再次明確:如考生攜帶手機、智能手表、電子手環等設備考試,不論是否屬主觀故意與使用與否,均將被視為作弊。今年我校考點按教育部統一部署,將實行考生手機集中放置、使用智能安檢門進行違規物品檢查的舉措,請考生提前進行違規物品自查,考試當天盡量不攜帶手機、智能手表、藍牙耳機等設備。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 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 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 黨籍處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 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 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根據教育部《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一、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 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附件:
1.2024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須知
2.考場規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5.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 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
7.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8.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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