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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高等學校受用人單位委托,為其培養人才。由委托單位提供經費,高等學校負責培養,學生畢業后到委托單位工作。
高等學校招收委托培養生是我國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它對鼓勵高等學校挖掘潛力,培養更多的人才、更好地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起了積極作用。
高等學校委托培養招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生之間應分別簽定委托培養合同。委托生的培養費用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后到委托單位工作。委托生在學期間和畢業后享受與國家計劃內的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養和國家計劃招收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培養費用的來源和畢業分配的辦法不同。委托培養培養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之后回委托單位工作;國家計劃招收的,其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畢業時實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愿,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就業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規定畢業后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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