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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整體決定部分,部分不能決定整體。要從整體上把握事物的聯系(整體與部分的辯證關系)。
區別:首先,二者的內涵不同:整體是指事物的各內部要素相互聯系構成的有機統一體及其發展的全過程。部分是指組成事物有機統一體的各個方面、要素及發展全過程的某一階段。其次,二者的地位與功能不同。整體居于主導地位,統帥著部分;整體具有部分根本沒有的功能。當各部分以合理的結構形成整體時,整體就具有全新的功能,整體的功能就會大于各個部分功能之和。當部分以欠佳的結構形成整體時,就會損害整體功能的發揮。
聯系:第一,整體和部分是不可分割。整體是由部分組成,整體功能的形成離不開部分原有的功能。部分是整體中的部分,部分離開整體就不再具有部分的功能。第二,整體與部分是相互影響的。整體的性能狀況及其變化會影響到部分的性能狀態及其變化;反之,部分也制約整體,甚至在一定條件下,關鍵部分的性能會對整體的性能狀態起決定作用。第三,整體和部分的地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
方法論:首先,由于整體決定部分,所以我們辦事情要從整體著眼,尋求最優目標,因為在整體和部分的關系中,系統和要素的關系中,整體或系統處于統帥的決定地位。因此,我們在一切活動中都應該有全局觀念和整體觀念。其次,由于部分離不開整體,所以我們必須搞好局部,使整體功能得到最大發揮。任何整體都是由部分組成的,部分的變化會影響整體的變化,有時甚至還會對全局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在強調局部要服從整體的前提下,必須十分重視局部的作用。
此處的難點在于,對于二者之間關系的理解,以及整體功能究竟何時大于部分功能之和,何時小于或者等于?合理的結構這個詞又如何理解呢?所謂合理的結構指的是合乎個體與整體發展的結構,這樣的結構企圖尋求整體與個體同時提高。那么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只要一個整體的組合是促進整體發展的,那么就是一個合理的結構,整體功能大于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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