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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因此只有動產抵押權才可能與留置權發生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竟合的發生同樣有兩種情況:
其一,先設定抵押權而后成立留置權。因為先設定抵押權后因標的物不移轉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將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時,在具備留置權的成立條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權。此種情形下發生的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竟合效力如何?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因為留置權人占有標的物,并且因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權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權而后設定抵押權。這有兩種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將留置物抵押,此時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權,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因留置權成立在先,留置權的效力當然優先于抵押權。二是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為留置權人非為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但是若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為自己的債務履行為其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可為有效,發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竟合。不過于此情形下,抵押權的效力應優先于留置權,因為留置權人是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于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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