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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5-12-17 相關院校:浙江工業大學
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考試倡議書
各位考生:
即將到來的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考生檢驗自我、提升自我、報效祖國的重要途徑,是一次檢驗知識水平的考試,也是一次道德與誠信的考驗。誠實是人生的命脈,是一切價值的根源,也是衡量個人素質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在考試中違規和作弊是違背誠信的不良行為,更是對自身能力與人格的否定和蔑視。
在此,我們真誠地向廣大考生發出倡議:在即將到來的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聽從監考人員指揮,不作弊,不違紀,考出真才實學,考出誠信風格,用扎實的知識、堅強的意志、求真的態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會遞交一份滿意的答卷!
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本,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讓我們攜起手來,營造“誠信考試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考試氛圍,制造公平的考試環境。希望廣大考生排除干擾、認真復習、積極備考。
考試中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處罰,并記入至本人誠信考試檔案,今年國家已將有關考試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如違規行為觸犯了國家刑法,將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作出處理。
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屬于作弊行為,這表明,不論考生是否屬主觀故意與使用與否,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進考場,均將被視為作弊。
從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教育部《2016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一、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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