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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5-09-07 相關院校:西安外國語大學
西安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服務社會,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關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陜教貸辦〔2014〕27號)和《陜西省教育廳關于下達2014年省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預算的通知》(陜教財〔2014〕147號)要求,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規范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正常學制內在籍在冊的非在職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審批評審結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第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下設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設在研究生部。主要職責是制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執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負責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和管理。
第三章基本申請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五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無故欠繳學費者;
(二)無故不按時報到注冊者;
(三)非公派的出國、出境或校外進修學習者;
(四)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者隱瞞不利信息者;
(五)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者;
(六)年度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七)中期考核等培養環節未通過者;
(八)考試作弊者;
(九)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十)其他具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行為者。
第七條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最高標準分別為每生每年8000元和10000元。類型、等級及比例為: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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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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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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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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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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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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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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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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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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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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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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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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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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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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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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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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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定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研究生部根據研究生綜合測評成績進行評定。
第九條研究生綜合測評成績以“學業成績”、“學術成果”、“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現”等為依據,按照研究生獎學金評選量化標準評定。
第五章評定程序
第十條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確定的各學院(部)研究生獎學金指標,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于每年11月安排部署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
第十一條符合評定條件的研究生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研究生部提交有關材料。研究生部根據有關要求組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評定結果須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研究生個人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學校監察室提出申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在接受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經綜合審查后確定是否提交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并做出處理意見,通報研究生本人。
第十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將研究生獎學金評定結果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章發放與管理
第十四條研究生部將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名單提交學校財務處,財務處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照當年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核撥的經費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西安外國語大學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西安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服務社會,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關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陜教貸辦〔2014〕27號)和《陜西省教育廳關于下達2014年省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預算的通知》(陜教財〔2014〕147號)要求,學校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規范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正常學制內在籍在冊的非在職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為研究生發放國家助學金,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國家助學金資助范圍為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給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每年按10個月發放。
第四條研究生人事檔案材料未調入學校者,暫不發國家助學金,待其全部人事檔案材料調入學校后,從檔案到校的下一個發放日開始發國家助學金,之前的不再補發。
第五條研究生因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因私出國留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者,從批準日期的下一個發放日開始停發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研究生休學、延期畢業或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休學、延期畢業或留校察看期間不發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西安外國語大學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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