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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9-06 相關院校:北京建筑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收費制度情況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完善我市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的通知》(京財教育〔2013〕2198號)、《北京市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教育〔2013〕219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我校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者除外)。我校博士研究生學制為四年,碩士研究生學制為三年。
第二章研究生獎助學金體系設立原則
第三條堅持“普惠與獎優并重”原則。通過學校各項獎助學金的調節,既提高研究生整體待遇,又達到獎勵優秀、激勵進取的目的。
第四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進一步加強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和責任意識,建立以科研為主導的導師負責制和資助制,逐步形成以學校投入為主,導師配套為輔,其他相關方面合理分擔的研究生獎助格局。
第三章研究生獎助學金構成
第五條在我校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產學研聯合研究生培養基地優秀項目獎學金、優秀研究生干部獎學金、優秀畢業研究生獎學金等。獎學金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學校自籌、社會捐助等渠道。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由國家出資,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二年級(含)以上的博士、碩士研究生。評審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暫行)》(附件1)。
2.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由國家和學校共同出資,用于激勵博士、碩士研究生勤奮學習,更好地支持其順利完成學業。評審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暫行)》(附件2)。
3.產學研聯合研究生培養基地優秀項目獎學金
由學校出資,用于獎勵在北京高校“城鄉建設與管理”產學研聯合研究生培養基地項目中取得優異成果者。評審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產學研聯合研究生培養基地優秀項目獎學金評選辦法》(附件3)。
4.優秀研究生干部獎學金
由學校出資,用于獎勵對研究生學團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研究生干部。評審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優秀研究生干部獎學金評選辦法》(附件4)。
5.優秀畢業研究生獎學金
由學校出資,用于獎勵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并取得優異成績的應屆畢業研究生。評審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評選辦法(試行)》(附件5)。
第六條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助學金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學校自籌、社會捐助等渠道。
1.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由國家出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照10個月發放。
2.“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崗位津貼
校內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辦法見《北京建筑大學研究生“三助”工作實施辦法》(附件6)。
第七條研究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離校或休學手續,暫停發放國家助學金。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研究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四章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條件
第八條研究生申請獎助學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各項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5.積極參加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6.在我校規定學制年限內。
第九條研究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參加當年獎學金的評定: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
2.有學術不端行為;
3.在我校規定學制年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離校手續或休學手續;
4.在我校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學籍注冊手續。
第五章評審組織
第十條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
副組長:分管學科與研究生教學工作副校長、分管學生工作校黨委副書記
成員:研究生工作部(處)部(處)長、財務處處長、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處)領導、學院院長
秘書: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長
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裁決研究生申訴事項等。
評審領導小組下設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條各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院長
委員:分管研究生教學工作領導、分管學生工作黨總支部副書記、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領域或方向)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
秘書:研究生教務員或輔導員
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的制定、申請、組織和評審等工作。學院分管研究生教學工作領導負責研究生學分績、科研成果等的審核,分管學生工作黨總支部副書記負責研究生思想、綜合素質、學團工作、家庭經濟困難等審核。
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指定分管研究生教學工作領導或分管學生工作黨總支部副書記具體落實評審工作并與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對接。
第六章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各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學科特點和研究生教育實際,制定本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須在本學院評審工作開始前在全體研究生和導師范圍內公布,并報送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擬獲得獎學金研究生名單后,應在本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向相應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對答復仍存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裁決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研究生本人。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研究生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采取偽造檔案及相關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獲得各類獎助學金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在校期間獎助學金參評資格,退回全部獎助學金。情節嚴重的按《北京建筑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規定(試行)》處理。
第十七條研究生獎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名單提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要求發放。
第十八條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其他獎助學金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2014年第6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4級研究生入校起施行。
北京建筑大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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