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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分數線 來源:華中科技大學 2007-03-19 相關院校:華中科技大學
報考學科門類[專業] | 總分基本要求 | 單科基本要求 | 備注 | ||||
外國語 | 政治 | 業務一 | 業務二 | ||||
哲學[01] | 310 | 50 | 50 | 70 | 70 | ||
經濟學[02] | 330 | 55 | 55 | 80 | 80 | ||
法學[03][不含030180] | 340 | 55 | 55 | 90 | 90 | ||
教育學[04] 體育學[0403] |
320 305 |
50 50 |
50 50 |
160 160 |
|||
文學[05][不含050404] | 350 | 56 | 56 | 90 | 90 | ||
歷史學[06] | 295 | 48 | 48 | 170 | |||
理學[07] | 310 | 50 | 50 | 80 | 80 | ||
工學[08][不含081280、0801、0807、0815、0824] | 310 | 50 | 50 | 80 | 80 | ||
醫學[10] | 科學學位 | 315 | 50 | 50 | 185 | ||
臨床專業學位 | 305 | 50 | 50 | 175 | |||
管理學[12][不含120280] 管理學[12][不含120280] |
330 335 |
55 55 |
55 55 |
90 90 |
90 90 |
考數學 不考數學 |
|
法碩[030180] | 325 | 50 | 50 | 85 | 85 | ||
MBA[120280] | 160 | 46 | 綜合:100 | ||||
設計藝術學[050404] | 320 | 50 | 50 | 80 | 80 | ||
力學[0801]、動力工程[0807]、 水利工程[0815]、船舶與海洋工程[0824] |
280 | 40 | 40 | 60 | 60 | ||
軟件工程[081280] | 國家線(適用于工學、理學各專業) | ||||||
強軍計劃 | 275 | 40 | 40 | 40 | 40 | ||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 | 國家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線 |
單位代碼:10487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18號)、《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及《華中科技大學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實施辦法》(校發【2003】19號)的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復試工作的原則
1、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保證質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寧缺勿濫的原則;
2、嚴格按照初試成績確定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并實行差額復試;
3、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各工作環節保證做到有章可循;
4、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二、復試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監督
1、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計劃和錄取名單的審定、復試基本要求和復試辦法的制定及特殊問題的處理。
2、各院(系、所)成立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組織本單位的復試工作,并根據教育部和學校復試基本要求、結合各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及考生的初試成績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復試工作細則”。
3、各院(系、所)按學科(專業)成立復試小組,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院(系、所)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復試工作。
4、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本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和紀律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保證招生任務完成。
三、復試工作的要求
1、復試名單的確定
(1)各院(系、所)根據學校制定的復試基本要求及本單位生源情況,在學校基本要求之上,可自定各學科專業復試基本要求。
(2)復試名單可采取差額的方式由各院(系、所)提出,在學校劃定分數線上,生源比例一般按120%掌握,生源較好的院系,可按小于150%的比例掌握。
2、復試要求
(1)各院(系、所)認真核查考生的報考信息、準考證、學歷證書原件(應屆本科畢業生交驗學生證,畢業證書入學時交驗)和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不予復試。
(2)各院(系、所)復試前一周向考生公布復試細則、工作辦法及程序、復試形式、內容和要求。
(3)各院(系、所)應制定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范,對復試工作人員進行遴選,并對其進行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導師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工作行為。
(4)各院(系、所)根據專業方向和招生人數,成立復試小組。復試小組不少于5人,由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高的副教授以上人員組成。凡屬考生直系親屬者,不得參與該考生的復試工作。
復試小組的工作職責為:依據各院(系、所)復試細則的要求,確定復試的具體內容,負責命題、進行面試及評定復試成績,寫出評語并提出是否錄取的意見。
(5)同一學科(專業)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要求統一。復試過程應作詳細記錄,如實填寫評語、復試得分、初復試總成績。復試階段材料須至少保留三學年(未錄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6)同等學力加試成績由各院(系、所)匯總審核,并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備案。
(7)面試成績的評定,由復試小組成員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定意見。
(8)復試應綜合各方面的考核結果按百分制評分。其中外語聽說測試占20%,專業考核筆試占40%,面試及實踐環節占40%。
(9)復試中若發現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問題,或初試成績為高分,但復試表現很差者應及時報研招辦處理。
四、復試主要內容和形式
1、復試內容:包括專業知識、綜合素質和能力、外語聽說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內容。
(1)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①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②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驗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知識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情況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③外語聽說能力;
④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2)綜合素質考核
①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等(人事檔案審查或政審必須在發放錄取通知書之前完成)。著重了解考生對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認識,并對考生的專業思想和治學態度進行必要的考察;
②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包括社團活動)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
③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心理健康情況等;
④人文素養;
⑤舉止、禮儀和表達能力等。
(3)體檢
2、復試形式:
(1)筆試。專業課考試采用筆試形式。測試學生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考試時間2-3小時。考試科目由各院(系、所)自行確定。報考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的考生必須測試診斷學,由附屬醫院組織。
對同等學力考生(特指:本科學歷以下工作滿兩年和應屆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以報名信息確認時的資格為準)須嚴格復試,應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2門(不含參加“MBA”聯考和法碩聯考的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每門為3小時,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及格。加試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參加復試階段的后續考試。
(2)外語聽說測試。外語聽說測試與專業復試分開進行,具體做法及要求見《華中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英語聽說測試實施辦法》。
(3)實踐(實驗)能力測試。由復試小組組織進行。對理工醫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其實驗和操作技能;對文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其理論聯系社會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對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考生主要考察其臨床技能。
(4)綜合面試。面試主要對考生的知識結構和綜合能力進行測試。每個考生的面試時間各院(系、所)應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不低于20分鐘。同一專業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標準要統一。
(5)其他方式
思想品德考核及體檢工作在復試階段由各院(系、所)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校醫院、同濟醫學院職工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體檢費57元,由體檢醫院收取。體檢考生需準備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6) 復試費用按照100元/人收取。在考生復試報到時由各院(系、所)收取并出具財務處定額收據。
五、復試成績的使用
1、復試成績為復試各方式考核成績之和。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得出入學考試總成績。初試成績占總成績權重的60%,復試成績占總成績權重的40%。
3、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和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計入復試成績,并由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備查。
4、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及體檢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5、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不計入復試成績,但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六、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1、復試工作應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切實做到公正無私,不走過場,嚴格把好復試質量關。各院(系、所)要切實加強對復試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凡違反招生紀律并造成嚴重后果者,將嚴肅查處。對于復試后不被錄取的考生,要及時做好必要的解釋工作及調劑工作。
2、各院(系、所)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在復試成績公布3日內接受考生申訴,對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復試小組復議,若考生對復議結果還有異議,由院(系、所)(所)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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