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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推薦免試辦法 來源:華東交通大學 2010-09-16 相關院校:華東交通大學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簡稱推免工作,相關學生簡稱推免生),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免試,是指符合推免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經學校擇優遴選后,可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
第三條 推免工作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和擇優選拔等原則,鼓勵跨學科專業推薦。在對學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對學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條 推免工作應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推免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研究生處、教務處、學工處、監審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為小組成員。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推免工作政策的制定,推免生考核及推免工作的指導、監督與管理等。推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研究生處,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處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相關學院須成立由院領導、碩士點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的院推薦免試生工作小組,負責本院推薦免試生的推薦和接收工作。其中,院長任組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和分管本科學生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院推薦免試生工作小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工作小組人員名單報研究生處備案。
三、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校將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指標數,依據下列有關原則研究確定推薦免試生名額分配方案,將指標分解并下達到各學院。
1、綜合性原則。學院博士點(建設學科)數、碩士點數、省級重點學科數、一本專業數、應屆畢業生規模等;
2、傾斜性原則。生源不好的學科、國家發展急需的學科、艱苦行業的學科、特色學科專業和特色專業班級等。
第八條 特長生的推薦免試生的指標單列。
四、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學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遴選:
1、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
2、具有高尚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國家四級英語考試達到425分,前6個學期(五年制的為前8個學期)課程均學分績專業排名處于前30%以內(若申請人數不足時,可適當放寬);
4、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5、品行優良,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補考(與碩士點初試相近的4門課程:英語、數學和兩門專業課。如果不考數學,則為英語和三門專業課。其中,專業課由學院指定并公布)、剽竊他人學術成果、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為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對具有特殊學術專長或突出培養潛質、在相關專業領域已有較為突出的成果者,經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其業績材料及教授推薦意見在全校公示無異議后,可直接確定其推免資格。相關直接確定推免資格的標準,應根據不同專業特點從嚴掌握。
五、推薦程序
第十一條 工作流程
1、研究生處發布推免工作信息;
2、相關學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學科專業要求、學生科研能力、獲獎情況等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3、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須填寫《華東交通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報所在學院,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4、資格初審。相關學院推免工作小組對申請者的專業名次、本科階段前三年(五年制的為前四年)文化課成績及全國英語四(六)級成績等材料進行審核;
5、專業復試。相關學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組織進行專業復試。復試的方式、內容及標準由學院自行制定。
學院根據申請者的資格條件和復試成績綜合排序,按分配名額的1.5倍確定候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研究生處。
6、考核選拔
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對學院推薦的候選名單進行資格復審,并對符合推薦條件者組織考核。
考核內容:體檢、綜合素質測試。
7、根據學院排序(權重0.7)和綜合素質測試成績(權重0.3),確定最終推薦名單,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由研究生處進行公示。
8、凡取得推免資格者,經公示無異議,確定為我校當年推免生,報江西省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在兩個公示期內,凡有異議者均可向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申訴。
六、推免時間
第十三條 推免工作安排在應屆本科畢業生在校的第七學期進行,推薦對象的成績終算時間為第六學期(五年制的為前八個學期)。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于每年九月上旬下達本年度推免生名額分配表。
七、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如發現學院在推免工作弄虛作假或出現不公正行為的,將縮減或收回該學院的推薦名額,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在申請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資格,已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或學籍,并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和本科生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監審處負責對推免生工作過程和結果的監督。
八、附則
第十七條 凡我校錄取的推免生原則上應在本校相關專業攻讀碩士學位;接受外校推免生的學院,經學校推免試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推免生被錄取后仍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并按規定及時到指定報考點予以現場確認。已被正式確定為推免生者,不得放棄資格,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不再參加就業推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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