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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3-27 相關院校:溫州醫科大學
復試錄取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為確保我校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科學選拔原則。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原則。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堅持客觀評價原則。業務課考核成績量化計分,綜合素質考核確定等次結果。
(五)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增強服務意識,進一步提高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效益和水平。
二、組織機構
(一)成立溫州醫科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制訂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辦法,按學科(專業)設立復試工作小組等。
(二)研究生院負責具體安排、協調復試錄取各項工作。
(三)各二級學院參與復試調劑、復試報到、復試考試,并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經費等,做好研究生院與復試工作小組的聯絡。
(四)復試工作小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確定考生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程序、具體內容、評分標準,
并具體實施面試和實踐能力等考核。
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以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價意見。
三、復試方式和內容
(一)復試
1.復試考生的確定遵循第一志愿(學科專業、專業方向)優先的原則;同一學科專業、專業方向遵循高分優先的原則;上線考生不足的學科專業,實行校內其他專業富余考生優先調劑的原則。校內調劑不足時,再考慮校外調劑。各專業應從實際出發,確定參加復試考生與計劃錄取學生比例。參加復試的考生須按時到研究生院報到。為了進一步確認考生資格,研究生院將嚴格核對考生的報考信息、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書、大學成績單等。同等學力考生需考核與本專業有關的本科業務基礎知識,形式為加試本科主干課兩門。加試課程不與入學考試課程重復,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加試成績及格方能進入復試。
2.復試的內容與形式
(1)外語測試:包括公共外語和專業外語。公共外語占外語測試總成績20%,專業外語占外語測試總成績80%。公共外語測試考生的外語基本水平,采取聽力測試形式,百分制計分。專業外語測試考生與本專業有關外文資料的閱讀翻譯能力,百分制計分。
(2)專業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重點考察考生對專業知識掌握情況。采取閉卷筆試形式,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
(3)專業面試:專業面試的形式為口試、實驗操作或臨床實踐的考核等。一般以口試為主,亦可幾種方式結合進行。專業復試成績按等級制進行評定。對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復試著重考核基本實驗技能、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本科畢業在職考生,復試著重考核其本科業務基礎是否扎實,及其工作成果;對同等學力考生,復試著重加強其本科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
(4)復試期間,考生需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二)復試工作中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1.復試形式。不論口試、筆試、實驗操作或臨床實踐的考核,均應由復試小組成員研究擬定書面試題,同時列出答案提綱與評分要求。有兩個以上考生同時參加復試時,應準備難度相當的多套考核試題。
2.面試成績的評定。可由復試小組集體評議,也可由復試小組無記名投票方法確定。
3.考生成績組成。考生總成績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初試成績,二是復試成績,各占50%。國家計劃外委托培養考生須與學校簽訂相關協議。國家計劃外委托培養由考生本人自行提出,提出時間須于擬錄取庫上報前。
4.申請保留學籍的考生必須于擬錄取庫上報前提出書面申請。
5.復試結果由研究生院統一向考生公布。
四、調劑
按照“統籌兼顧、合理調節、積極引導、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好調劑工作。
(一)調劑考生的要求
1.符合我校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專業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調劑實施
1.我校通過研招網“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調劑工作。
2.調劑手續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統一辦理。
3.一志愿上線富余的專業原則上不接受調劑。
五、破格
如調劑能滿足專業招生指標的,原則上不再考慮破格錄取學生。對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確實需要破格時,嚴格根據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規定執行。
六、錄取經過初試、復試等環節后,成績合格的考生,再經體檢、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合格,列入學校當年擬錄取名單。擬錄取名單經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教育部錄取檢查通過后,學校方才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八、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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