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經典案例分析:婚前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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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2:29
樓主
婚前債務如何處理?
2001年我借給李某10萬元,2002年我和李某登記結婚,F在我準備起訴離婚,并要求李某償還結婚前個人債務。請問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在結婚后是否存在混同后果?我有權要求李某歸還婚前債務嗎? 債權債務律師: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逗贤ā分械摹巴瑲w與一人”是指兩個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組織合并為一個組織或是由于債權債務的轉讓使債權和債務歸于同一個主體。但本案是借款的雙方當事人結婚,根據法律規定,男女結婚后仍是獨立的個體,并不能視為一個人!痘橐龇ā返谑藯l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如果你能證明2001年確實借給李某10萬元,且婚后未就該借款達成特殊約定,你當然能要求李某償還婚前的借款10萬元。 不過,你們從2001年借款到現在要求償還,間隔已有3年多時間,中間還有2年多時間存在婚姻關系,這將會對訴訟時效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借款協議中沒有注明還款期限,而你從出借錢款之日起尚未提出還款的要求,則你沒有訴訟時效的障礙;如果借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日期在離婚之后,你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向李某主張權利;如果借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已超期2年,一般情況下已喪失訴權。然而,由于你與李某之間存在夫妻關系,雖然行使權利并無困難,但因基于配偶關系而產生的信賴關系,使你對個****利的行使多不計較,故基于倫理考慮,法學界和司法判例通常將婚姻關系的存續也認同為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當然,婚姻關系的存續是否是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還應當根據案情實際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律師提示:當事人在締結婚姻時,應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就婚前、婚后的財產予以約定,尤其是存在復雜財產關系和再婚者,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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