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點解析:對非國家人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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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都應規范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活動應當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下進行,應遵循國家法規乃至商業慣例。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范性,嚴重的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在商品經濟中,各經濟主體帶著各自的經濟目的,參與到市場中進行交易競爭,其中部分經濟主體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質量,良好的勞務服務,按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而是依靠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這一不法手段,實現其經濟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潤。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使得采購人員買遠不買近,買壞不買好;偽劣產品充斥市場排擠合格產品,詆毀其信譽;技術先進、實力雄厚的承建加工單位被拒之門外,被一些七拼八湊的“雜牌軍”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于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局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而且,可以預見,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并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乃形勢所需、確有必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傭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里的傭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機關或其所屬部門也可能成為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多元性: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及成員、私營經濟、個體工商業者、公私聯合體、私人合伙經營;同時、為防止國內外經營者勾結在一起。通過商業賄賂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國家及人民利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經濟實體及成員也可構成本罪主體。(2)主體的平等性: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體制下,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求公平正當的競爭,要求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交易、獲取合法利益。合法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平等保護,實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于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二、認定 (一)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郁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于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征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征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范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2)行賄的對象不同。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制度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處罰 依本條的規定,本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于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權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本條第3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里,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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