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備考資料——主觀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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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27 09:31
樓主
論述犯罪的基本特征(15分)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它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懲罰性三大特征。(2分) 首先,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1在我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危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以及體現這些社會關系的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2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它揭示了國家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原因,闡明了犯罪與社會的關系,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本質。3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了具體的規定。3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具有多種表現形式。有的表現為實際的危害結果,有的表現為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現實危險;有的表現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有的表現為精神性的危害。4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概念,而是行為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統一。5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為侵犯的客體,行為的手段、方法及時間、地點,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行為人的個人情況以及行為人的個人心理狀態等。(5分) 其次,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1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為,只有觸犯刑律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現代意義上的犯罪。反過來說,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不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即使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可能構成犯罪。2我國刑法中,刑事違法性包括違反<刑法》的規定、單行刑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經濟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條款,以及違反刑法分則性規范的規定和總則性規范的規定。3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劃分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基本界限。(3分) 再次,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1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罰的要求。2我國<刑法》13條將“應當受刑罰懲罰”這一特征明確寫進了犯罪的定義。(2分) 總之,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懲罰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2其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本質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應受刑罰懲罰性反映了犯罪與刑罰的關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3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決定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而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則反過來說明和體現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分) 二.論述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又稱刑法的使用范圍,是指刑法在時間、空間范圍的效力。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民權規定于第6條至12條中,包括對地的效力,對人的效力以及關于普遍管轄的的規定。(2分) 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10、11條中,包括在我國領域內的效力和在我國領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彼ㄈ齻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含義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軍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蛲鈬I域的, 對法律特別規定的理解。<刑法》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标P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實用的規定。適應“一國兩制“的規定。我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地區實用。臺灣與大陸的統一問題,也適用“一國兩制”的方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認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也即適用行為地兼結果地的原則。 關于我國刑法在領域外的使用問題。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國受過刑罰懲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三.論述犯罪故意(15分) 犯罪故意是我國刑法確定的罪過形式之一。我國<刑法》14條規定,犯罪故意,是在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習慣難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1分) 它的特征是,在意識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根據意識和意志這兩方面的不同情況,刑法理論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2分)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射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只能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中。一是行為人追求某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個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另一種是行為人追求一個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2分) 二者的共同之點是,都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有認識;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超出行為人的預料,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2分) 二者的區別如下。 在意識方面,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確定性認識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間接故意只能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不包括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2分) 在意志方面,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抱著希望發生的態度。間接故意為放任的態度。意志狀態是區別這兩種犯罪的主要標志。(2分) 從兩種故意的發生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中,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點。間接故意必須以追求其他某中目的的行為為前提,具有伴隨性的特點。(2分) <刑法》14條第2款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币话銇碚f,直接故意的社會危害性比間接故意要大一些。對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會比間接故意犯罪重一些。當然,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對待,也不是絕對的。(2分) 三.論述犯罪過失(15分) 犯罪過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罪過形式。我國刑法15條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1分) 犯罪過失具有兩方面特征。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身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輕信的過失。(2分)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它的特點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2分)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二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2分) 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在意識方面,間接故意基金認識了與犯罪有關的事實,而對那些確實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事實和條件沒有認識或者不予關心。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實都有認識,而且對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事實和條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诖,當危害結果發生時,間接故意認識為是預料之中的事情,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則認為是出乎意料的事情。 意志方面,間接故意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除了具有“不希望”一面之外,同時還有“如果發生也不違背自己的意愿”這一面。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除了“不希望”還是“不希望”,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 我國<刑法》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也就是說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 四.論述犯罪既遂(15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判斷犯罪構成的的標準是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2分)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結果犯。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結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結果是否實際發生為區分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基本標準。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均屬于結果犯。(3分) 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危險犯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的出現為區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標準。例如我國<刑法》114和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119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于危險犯。(3分) 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或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區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標準。一般來說,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行為往往要求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如脫逃罪。(3分) 舉動犯。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犯罪即告完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播犯罪方法罪得等。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即構成犯罪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3分) 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條文規定的刑罰規則量刑。(1分) 五.論述犯罪未遂(15分) 根據我國<刑法》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1分)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標志。2如何認定“著手”,唯一正確的做法只能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行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義,嚴格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行為及其著手的特點予以分析判斷。3對于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單一實行行為、選擇實行行為、并列實行行為和雙重實行行為等四種實行行為,開始“著手實行”具有不同的含義,應當注意區別。同時,以實行行為為基礎認定犯罪的著手,必須結合個案的具體特點予以具體分析,不得一概而論。(3分) 犯罪沒有得逞。1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2在結果犯中,沒有出現法定的危害結果被認為是犯罪沒有得逞;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出現也是沒有得逞;在行為犯中,行為人沒有完成法定的犯罪行為,則認為犯罪沒有得逞。3絕不能將犯罪沒有得逞簡單地等同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目的或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3分) 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愿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從定量的角度分析,則必須是足以阻止其繼續實施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這也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區別。根據司法實踐,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原因,即行為人以外的客觀原因、行為人自身的客觀原因以及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等。(3分) 1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現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2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3一般來說,實行終了的未遂社會危害性小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同樣,不能犯未遂的社會危害性也小于能犯未遂。4通常,前者受到的處罰要輕于后者。(4分) 對于犯罪未遂的處罰,我國采取得減主義!捶ā档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1分) 六.論述犯罪中止(15分) 1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2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2分)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其具有如下特征。(1分) 必須在犯罪預備或者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這一特征表明,,在從開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到犯罪實行行為結束前的全部過程中,行為人都可以中止犯罪。(2分) 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也是犯罪中止區別于犯罪預備的基本特征。是指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進行實施犯罪與完成犯罪。其次,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于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2分)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并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并完成的犯罪行為。(2分) 所謂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后,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這種形態的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犯罪結果出現以前的過程中,并且具有放棄犯罪的自動性和徹底性,而且還必須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性。(3分) 另外,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對于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行為,一般也認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而將其以犯罪中止論處。(1分) 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采取必減主義。〈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1分) 七.論述繼續犯(15分) 所謂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窩藏贓物罪以及遺棄罪等都是典型的繼續犯。(2分) 繼續犯具有如下特征。 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于一個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繼續犯。(2分) 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復雜客體而言的。若行為人持續實施的行為侵犯了作為某一犯罪必備要件之外的他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則不僅成立以繼續犯為特征的具體犯罪,而且同時構成了另一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若行為人在持續犯罪的過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為侵犯了其他的直接客體,則構成數罪,應當并罰。(3分) 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其次 ,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狀態;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之中,即在時間上不能有間斷性。(3分) 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可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征的時間持續性。二者的性質和作用,截然不同。同時,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又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過程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3分) 以上四個方面的基本構成特征,是相互聯系,彼此制約的,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繼續犯。(1分) 對于繼續犯的處罰,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予以一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并罰。(1分) 八.論述想象競合犯(15分) 亦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主觀特征。是指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首先,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既可以是故意或過失的意圖,既可以是單一或概括的意圖。其次,該犯罪意圖支配或派生出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既可以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也可以包括一個犯罪故意和一個犯罪過失。 客觀特征一。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即受一個犯罪意圖支配的數個具體罪過,必須體現于一個危害社會行為之中。 客觀特征二。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一般來說,這一個危害行為也同時直接作用于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對象。 法律特征。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數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不同種的罪名。 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罰,我國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從一重處斷”,即無須實行數罪并罰,而應按照其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數罪中最重的犯罪論處。 九.論述結果加重犯 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構成特征: 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礎,加重結果不能離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獨立存在。 行為人對于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形式是:故意+故意;故意+過失;過失+|過失。 處斷原則:嚴格按照刑法分則條款規定處罰。 十.論述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 連續犯的基本構成要件是: 1. 主觀要件。連續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首先,行為人的數個犯罪故意必須同一,而且性質必須相同,屬于刑法規定同一個犯罪故意。其次,行為人數個性質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須源于其連續實施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再次,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實際都屬于預謀故意,過失犯罪行為不能成立連續犯。 2. 客觀特征。連續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行為必須能夠構成數個刑法規定的相對獨立的犯罪 3. 主客觀相統一的要件。連續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認定數個犯罪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性,應當堅持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 4. 法律特征。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所謂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質和基本犯罪構成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質之罪。 對連續犯的處罰,我國一般采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即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從重或加重處罰。 十一.論述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構成特征: 1. 牽連犯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犯罪目的。 2. 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社會行為。 3. 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 4. 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 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分則有規定,嚴格依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不實行數罪并罰。 十二.論述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的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只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不論的犯罪形態。 吸收犯的構成要件如下: 1. 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吸收犯的前提條件。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復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須由數個犯罪行為構成,即犯罪行為的復數性,這是構成吸收犯的事實前提,若無數個危害行為,也就談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復數性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實基礎。吸收是罪與罪之間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構成罪的動作之間的吸收。再次,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不管該犯罪行為是屬于基本犯罪構成,還是修正犯罪構成,都屬于同一犯罪行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態。也只有這樣,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數個犯罪性質不同的話,則構成數罪,而不是一罪了,這時只能實行數罪并罰,如果強加吸收的話,就根本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2. 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于其內在的獨立性和非獨立性的對立統一,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系。首先,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在同時歸屬于同一刑事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失去了獨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須具有主體同一性。其次,行為人的不同形態的犯罪行為基于性質相同但類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 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對象。否則,也就失去了吸收關系的客體同一性基礎,從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體和侵犯對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為判斷數個犯罪行為是否能夠成立吸收關系的重要的客觀標準之一。 4. 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這是犯罪行為構成吸收犯的主觀特征。(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欲殺害乙,第一次走近乙的房間時,因為有第三人在場而未得下手。第二次終于得手,將乙殺死。甲的第一次行為構成殺人罪的預備犯罪,第二次則構成殺人罪的既遂行為。兩者之間因為主體的同一性、客體的同一性和侵害對象的同一性而具有了非獨立性和獨立性的對立統一,也具有了吸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構成吸收關系,最后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為了便于理解而編造的案例) 吸收犯的吸收形式,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預備犯 2) 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 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如果前者輕于后者,則遵守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后者吸收前者。 4) 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 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 符合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同時應當注意吸收的原則:即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只有罪與罪之間才有吸收關系,不夠成罪的危害行為是不能吸收的。 十三.論述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15分)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1分) 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起因條件。是指存在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具體說,必須現實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且具有暴力性、破壞性和緊迫性;不法侵害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通常是人為因素。對于正當合法行為和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不得進行正當防衛。因此,對于下列行為不得進行正當防衛: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正當業務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意外事件、防衛過當、避險過當;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同時,刑法也禁止進行假想防衛。(3分) 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也即已經開始 ,尚未結束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一般來說,對于犯罪預備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對于已經終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得進行正當防衛。下列情況視為不法侵害已經中止: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3分) 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得及于第三者。(2分) 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即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對于下列三種行為不得進行正當防衛:防衛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以及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3分) 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根據防衛相當說和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并且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判斷,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并不算重大的,君屬正當防衛的范圍,而不能認為防衛過當。(3分) 另外,我國刑法本著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也規定了防衛過當制度,即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行為在客觀必須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具有間接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對于防衛過當,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行為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考察過當防衛的防衛目的、過當程度、罪過形式以及權益性質等因素,準確確定其責任。 同時,為了充分保護遭受不侵害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也規定了無過當防衛權。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都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作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兩項特殊的公民權利,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在目的、前提、責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同時在危害的來源、行為的對象、行為的限制、限度以及主體的限制等方面又有很大的區別。 十四.論述緊急避險(19分) 根據<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1分) 實行緊急避險應具備以下條件。 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危險的來源主要有四種: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果危險并不存在,不得進行假想避險。(2分) 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也即危險已經出現而尚未結束。對于上述四種來源的危險,其已經出現和尚未結束的含義并不相同,應根據實際情況準確把握。如果危險尚未發生或尚未結束而進行不適時的避險,若造成重大損失,應負刑事責任。(2分) 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相對較小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來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通過對不法權益進行侵害的方式進行,則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險。(2分) 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也即避險人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手段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則不屬緊急避險。(2分) 限制條件。是指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即危險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如果當時還有其他方法,就不能進行成立緊急避險。否則,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2分) 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司法實踐中,應從如下標準掌握“必要限度”: 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 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才財產權利中,應以財產價值進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利的性質和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遠大于個人利益。(2分) 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條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對這些人來說,負有同特定危險做斗爭的義務。一旦危險發生,必須積極履行其特定職責,而不允許以緊急避險為由臨陣逃脫,否則,應追究刑事責任。(2分) 此外,我國刑法還將避險人的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規定為避險過當。防衛過當在客觀上避險人必須實施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行為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在主觀上避險人必須對避陷過當行為具有罪過,且只能是間接故意或過失。對避險過當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2分) 最后,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作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兩項特殊的公民權利,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在目的、前提、責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同時在危害的來源、行為的對象、行為的限制、限度以及主體的限制等方面又有很大的區別。(2分) 十五.論述我國刑法對死刑適用的限制。(15分) 死刑,也稱生命刑,是指剝奪罪犯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我國目前雖然由于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需要而沒有取消死刑,但是通過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相結合的方式對死刑適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2分) 刑法總則對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如下。 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對此,應堅持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性相統一的原則,即死刑的適用要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相適應。(2分)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這兩種人也不能被判處死緩。其中,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羈押時懷孕的婦女,而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絕不允許為了判處死刑而讓懷孕的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即使流產了,也應當視作懷孕時的婦女。(2分) 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有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核準權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2分) 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這一制度的規定,大大縮小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同時,為了保證死緩制度的正確執行,刑法對死緩執行的判決及其核準作了明確規定,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而且,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刑法〉也規定了明確的處理辦法。其中包括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即減為無期徒刑。還包括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即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對那些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大的,死不悔改的犯罪分子,才能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有這些規定,都為那些被判處死刑而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改過自新的出路。(4分) 我國〈刑法〉分則也對死刑適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反映在刑法分則條文中表現為,在法定刑的規定中,對可以或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狀的描述,往往都用了諸如“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造成后果特別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樣的條件限制。另外,在刑法分則中,除了極個別的例外,死刑都是作為選擇刑規定,并不是絕對的法定刑,這也從死刑的規定方式上保證依法適用死刑的,只是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罪該處死的犯罪分子。(3分) 十六.論述我國的量刑原則(15分) 我國<刑法》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此為我國量刑原則的規定,可概括為: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形式法律為準繩。(1分) 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屬于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構成以外的影響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實。具體包括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幾方面的內容。(1分) 遵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原則,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查清犯罪事實。查清犯罪事實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也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考察犯罪情節、評斷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的前提。(2分) 確定犯罪性質。犯罪性質不同,反映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有差別,因而法定刑的輕重也有差別。只有準確定性,才能為正確適用法律和適當裁量刑罰創造必要的條件,反之,定性不準,必然導致法律適用的失誤和量刑的失當。(2分) 考察犯罪情節。犯罪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同一性質的犯罪,由于犯罪情節的差別,其社會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區別,因而應受到的刑罰處罰也有輕重之分。此外,犯罪情節的差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因此考察犯罪情節對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2分) 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對社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不僅是區別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根據之一,而且是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和判刑輕重的主要依據。(2分) 除上述內容外,犯罪人的某些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態度,也可作為量刑的根據給予考慮。(1分) 以刑事法律為準繩的量刑原則。 量刑僅以犯罪事實為根據是不夠的,還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這里的刑法應理解為廣義的刑法。(1分) 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各種刑罰方法的適用條件和各種刑罰裁量制度的規定。例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緩刑制度以及數罪并罰制度等各種具體的刑罰裁量制度,并對死刑等刑罰方法的適用條件做了嚴格的規定,所有這些在量刑時都得嚴格遵行。(1分) 必須依照刑法關于各種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和有關各種量刑情節的規定。(1分) 必須依照刑法分則和其他刑法規范規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針對具體犯罪選擇判處適當的刑罰。(1分) 十七.論述量刑的酌定情節(15分) 十八.論述累犯制度(15分)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懲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設立累犯制度,并將累犯作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設立累犯制度是為了有效地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實現,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1分)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1分)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為: 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有一罪為過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我國刑法將過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說明故意犯罪是我國刑事制裁的重點。(2分) 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罪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項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構成累犯。(2分) 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之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后罪若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后,則均不構成累犯。(2分) 對于緩刑和假釋來說,若后罪發生在假釋和緩刑期間,均不構成累犯,而應當撤消緩刑和假釋,實行數罪并罰;若發生在假釋期滿之后的5年內,則構成累犯。發生在緩刑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均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原來的刑罰就不執行了,從而也就沒有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1分)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體現了歸危害國家安全的特殊累犯較之與一般累犯更加從嚴處罰的精神。(1分)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前罪與后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和后罪均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或一一項不是,都不構成特殊累犯。(1分)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種類及輕重均不受限制。(1分) 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后或赦免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特殊累犯。(1分) 此外,我國刑法對于因犯走私、買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受刑罰處罰后,又犯此兩罪的,也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罰。(1分) 對于累犯的處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應當根據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比照不構成累犯的初犯和其他犯罪人從重處罰。(1分) 十九.論述自首制度(15分) (一)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1分) (二)自首制度是依據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設立的一項刑罰裁量制度,表明我國刑法在報應的基礎上追求刑罰的功利效果,即在懲罰犯罪的基礎上,通過自首從寬原則的實施,預防犯罪。自首制度有利于瓦解犯罪勢力,感召和激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悔過自新,減少犯罪;也有利于司法機關迅速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懲治犯罪;還有利于兼顧懲罰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罰功能,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開始。(2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和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對自動投案的正確理解是:首先,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其次,必須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也即犯罪分子的歸案,并不是違背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所致。當然,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動,而是在親友規勸并陪同下歸案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強送歸案的,也可以認為是自動歸案。再次,犯罪分子必須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某一具體而特定的犯罪。最后,犯罪分子還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 另外,下列行為不能理解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后又逃匿、隱藏的;自動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或委托他人代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此正確理解是:首先,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違法行為或是不道德行為;其次,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即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 (四)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主體條件。是指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三種人: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客觀條件。必須如實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五)關于自首的認定,應注意兩點。 一個是對于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共同犯罪人必須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己確實了解的與自己的罪行密切相關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另一個是對于數罪的認定。犯罪分子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成立全案自首;如實供述所犯異種數罪中的部分罪行的,則就供述的部分成立自首;若為同種數罪,則應根據供述的程度具體確定自首成立的范圍。 (六)對于過失犯罪,其行為人的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自首的成立的條件,應認定為自首。 (七)對于自首犯的處罰,我國刑法67條明確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八)必須正確區分自首和坦白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同之處,如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犯罪人在歸案后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犯罪人都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都是從寬情節等。同時,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如:自首是在自動歸案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而坦白則是在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比坦白輕;自首是法定的從寬情節,而坦白則是酌定的從寬情節,前者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等。 二十.論述減刑的條件(15分)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根據<刑法》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梢詼p刑和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實質條件則不同。 (一)減刑的對象條件。是指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范圍只受刑罰種類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隨主刑刑種的性質改變引起的附加刑的相應改變以及罰金刑的改變,均不屬于刑法78條規定的減刑。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根據司法解釋,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應當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3接受教育改造;4積極參加文化、技術學習;5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為有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78條規定,具有下列表現的條件之一的,構成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準確把握減刑的實質條件。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1對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在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當放寬;2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減刑,應從嚴把握;3對老年犯和非自殘性的殘疾犯的減刑,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三)減刑的限度條件。是指犯罪分子減刑后的最低刑期。根據<刑法》78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又被減刑的,不能少于12年(不包括死緩2年)。對于與減刑的限度密切相關的諸如減刑的幅度、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等問題,都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嚴格把握。 二十一.論述假釋的條件(15分) 假釋是指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教授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我國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設立了假釋制度,有利于實現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目的,促進犯罪分子改過自新。(若是法條分析題,此點要答出) 根據<刑法》8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須符合對象條件、限制條件和實質條件。 (一)對象條件。是指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種類的刑罰,則因為性質、執行方式、或者無意義或無必要等因素而不適用假釋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二)限制條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須被執行一定刑罰后,在確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假釋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刑法》81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罰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10年以上;而死緩犯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緩2年)。至于減刑的間隔時間要求和起算日期都應當嚴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刑法》82條規定,對于累犯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實質條件。是指被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方面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3接受教育改造;4積極參加文化、技術學習;5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違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體有非自殘性的殘疾,并喪失作案能力。 此外,我們在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1對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釋在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當放寬;2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釋,應依法從嚴把握;3對老年犯和非自殘性的殘疾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對于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 二十二.論述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15分)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義突出了共同故意對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1.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個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 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的單位共同犯罪。 3. 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稱為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 客觀要件 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梢苑譃槿N情形: 1. 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為,即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 2. 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 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各人的行為形成為有機整體。 (三) 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具體表現為: 1. 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純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 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直接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基于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幾種情況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 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即沒有共同意思聯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比如,兩個小偷不約而同地去一富戶家中行竊,碰面后心照不宣,均盜得巨額財物。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 2. 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甲和乙兩個好友逛街,碰到少女丙,甲將其劫持到偏僻處,將其強奸。乙不愿強奸,而強迫其掏出身上僅有的500元錢。甲和乙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搶劫罪。但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二者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 3.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此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實行犯過限”。案例2中,乙在甲的慫恿下也強奸了丙,少女哭著說要告甲強奸罪,甲害怕了,將其勒死,而乙既未阻止,也未參加。則甲乙二人就強奸罪構成共同犯罪,甲的故意殺人罪和乙的搶劫罪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必須掌握,答本題論述題,案例可不答) 二十三.論述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15分) 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實體法所特有的并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 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第3、4、5條明確規定了刑法基本原則,即罪行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該原則具有如下特點:為刑法所特有;貫穿于整個刑法的始終,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 (一) 罪行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彼暮x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處罰”。它包括了犯罪和刑罰的法定化,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實定化,以及刑法條文的明確化等三個方面的內容。 罪行法定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中具有非常具體的體現,主要有,刑法總則部分具體而有詳細規定了犯罪的定義,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罰的種類,量刑的原則等。刑法分則則明確規定了每一種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和法定刑。這些都為正確定罪和量刑確立了科學而又準確的依據。 罪行法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也有重要的體現。如,要求司法機關在具體辦理各案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司法機關為了適用法律而解釋法律時,必須忠實于法律原意,不得以司法解釋代替刑事立法等。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闭f明在我國沒有任何人可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活動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刑法總則中關于刑法適用范圍的規定,關于犯罪定義的規定,已經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刑法分則中關于特殊主體犯罪的規定等都有力地證明了這點。 在司法實踐中,該原則也得到了很好的遵守。我們著重強調對犯罪分子實行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以及行刑平等。同時,我們也不否定刑罰的個別化 。 (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說罪行大小與刑事責任的大小、刑罰的輕重應當相稱。重罪重判,輕罪輕判。 罪責刑相適應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立法活動中,我國刑法總則確定了一個科學的刑罰體系,并規定了輕重不同的處罰原則。分則則根據每種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而設立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 司法實踐中,我們嚴格貫徹量刑原則,解決好定罪、刑事責任與量刑的問題。同時注意解決好量刑的精確化問題。并且正確運用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等量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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