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考研中國法制史清朝部分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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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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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34
樓主
一、名詞解釋:
1.《大清律例》: 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統治者以明律為藍本,歷經順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條,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戶律、禮律、兵律、工律七篇。 2、九卿會審: 這是由明代“九卿圓審”發展而來的。清律規定,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全審機構合同審理并奏請皇帝 裁決。 3、熱審: 熱審是清前期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快放在監笞杖“輕刑” 案犯,以體現所謂“恤刑”。 4、秋審: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軍 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5、朝審: 朝審是清朝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二、簡述題: 1、簡述清律的制定過程。清入關后的主要立法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與頒行。順后三年制訂次年頒布。是清入關后正式頒布并通行全國的第一種成文法典。 二是《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五年制訂頒布。歷經兩朝近百年修訂,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三是清代條例制訂。條例不但對律文直到了重要的補充作用,而且對司法判決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是《大清會典》的制訂!肚迦洹肥乔逋醭鱾時期規范國家機關和官吏活動提高統治效能的重要法典。清朝共有《康熙全典》、《雍正全典》、《乾隆全典》、《嘉慶全典 》、《光緒全典》五部。 五是清代少數民族政條與立法。清代還制訂了適用于少數民族居住區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欽定西藏章稅》等平行法規,用以加強中央對民族聚居區的行政 與司法管轄。 2、簡述清朝的全審制度。 清代的會審制度在明代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審、朝審等比較規范的會審體制。主要有①九卿會審;②秋審;③朝審;④熱審這四種制度。 九卿會審:清律規定,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全審機構合同審理并奏請皇帝裁決。 熱審:熱審是清前期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快放在監笞杖“ 輕刑”案犯,以體現所謂“恤刑”。 秋審: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 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朝審是清朝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3、說明清朝少數民族立法及其意義。 清代為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加強中央對民族聚居區的行政與司法管轄,從立國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審慎自理民族問題。在政治上,根據需要,對 各民族采取不同的下策對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層實行拉攏下策對漢族實行安撫與鎮壓,對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壓服為主,安輔懷案為輔。配合其政治上的需要,清朝還制定了適用 于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四疆則例》《欽定西藏章程》等單行法規。此外,還頒布了《理落院則例》,規定了對少數民族事務的管理制度。同時,中央理藩 院還專門設有理刑司,專管各族地區司法機關上報案件和審查少數民族死刑案件。 從清朝《理藩院則例》等法規所反映的情況看,清朝政論在民族問題上采取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入性、廣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確實超過前代許多。從歷史 上看,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觀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制度的發展和進步,也為治理多民族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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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35
沙發
4、簡述清代匯典的編制情況。 清代匯典又稱《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個時期規范國家機關和官吏活動,提高統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國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記述了各朝王國主要 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滴23年,為將國家的各項活動納入“有典有則”的規范化軌道,下詔仿照《明會典》的形式起草清朝匯典。歷時六年完成。清朝 計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五部,合稱“五朝會典”,又稱《大清匯典》。自乾隆開始,清匯典的編篡體例稍有改變,即“ 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匯典和事例分別編輯!洞笄鍏R典》循“以官舉職,以職舉政”的思路,詳細記述了有清一代國家機構的設置、職權范圍以及辦事規程。 三、論述題: 1、試述清朝“祥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 一是“參漢酌全”的立法原則的形成。清代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參漢 酌金”的立法原則。即吸收明代的法制優點,有條件地授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開始將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詳繹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的確定。入關后,為了適應統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澤明律,參與國制”作為基本的立 法指導思想。主張在立法時既以明律為藍本,吸收漢族先進的統治經驗,汲取有效的內容和制度,又保留滿族的民族利益、傳統和習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詳澤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清律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斷完善。實際上,從順治到乾隆期間的立法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加深對上述 立法指導思想的認識和理解的過程。在順治年間,因滿族剛剛入關,對漢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簡單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兩朝,開始注重具體法律問題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為大規模立法積累了經驗。乾隆年間,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個清朝統治已被納入漢文化正統的軌道。此時,真正能夠體現清朝特點、融滿漢文化 于一體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來。 2、論述清代秋審、朝審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有時皇帝也會親臨。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是清朝是秋審以外的另一種重要的會審方式。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經秋審或朝審的案件,一般分為、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所謂“情實”,是指情況屬實,適用法律得當,可以下令執行死刑;所謂“緩決”,是指案情尚有疑問 ,暫時將犯人再行監禁,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再行處理;所謂“可矜”,是指案情雖屬實,但有可以寬恕的情節,可以免于處死,改判其他刑罰;所謂“留養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婦獨子”等條件下,經刑部提出留養申請,獲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罰后獲準留養。 作為朝廷極為重視的國家“大典”,會審制度的形式意義重于實質意義。這種會審制度雖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為一天之內審理上千監候案件,其實際效果未必很好。但從宏觀 上看,秋審、朝審仍然可以視為是清朝實行的一種重要的憫刑制度。雖然審理過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審理之前的準備工作是比較仔細的。而且因為有秋審、朝審著重復審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觀上迫使各司法機關對于死刑案件的審理、判決比較慎重。 3、論述清朝的刑罰制度與主要立法原則。 清代的主要刑罰制度。清代承襲明代,規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還在處罰嚴重犯罪時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遲刑。清代把凌遲刑作為最重的處罰方法,但適用凌遲酷刑的范圍比明朝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條13罪。 (2)立決與監候制度。在斬絞兩種死刑里,清代又將其分為立決與監候兩種。一般罪名判死刑時,可在當年法定刑期內立決絞或斬。如罪有可疑,則監候至來年秋審時分別處理。 (3)發遣刑。指將罪犯發往邊疆種地當差,或給駐守邊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軍刑。清代將充軍獨立于流刑外,成為正式刑種,其重于流刑,輕于死刑。 (5)遷徒刑。將罪犯強制性遷于一千里外安置,永遠不得回來。 (6)枷號制度。清代對一些倫理性犯罪及風化犯罪、常附“枷號”并示眾,以示儆誡。 其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繼續強化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其立法原則有: 一是反逆重罪擴大化。清律承襲了隋唐以來的“十惡”制度,并將“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嚴的行為列為最嚴重的犯罪,用最嚴厲的刑 罰加以懲處; 二是繼續沿用“奸黨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補充了一些條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與外官的往來勾結,以及官吏之間、官吏與富商之間的勾結,都在禁絕之列。違者最重可處充 軍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對強盜、竊盜等重罪的處罰。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繼承了明律“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在加重對謀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時,也進一步加重了 對強盜、竊盜等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處罰和鎮壓。 四是運用“文字獄”手段懲罰“異端思想”。清代統治者除運用法律手段對“異端思想”進行處罰外,還直接承襲了明代的“文字獄”的做法,迭興文字大獄,將不利于現實統治 的一切學說予以禁錮、扼殺。僅乾隆年間就有80多起“文字獄”。同時,對這類案件往往根據文字隨意羅織,牽連極廣、危害也極大。又因法律無文字獄條款,往往以謀反、大逆 案處罰,極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詞解釋。 1、清末變法: “清末變法”是20世紀初清朝政府在各種壓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變革。對《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封建法律體系進行了全面變革。其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大 清現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變革致使延續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2、禮法之爭: 所謂“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論理 爭執。雙方爭論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紀初宣布“變法”,實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項行政改革措施。從宏觀上看,此次“官制改革”,僅是對清政府原有行政體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動。其內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門的機構合并調整及官員稱謂的改變等。 4、《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條。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5、《大清新刑律》: 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共41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 6、外國領事裁判權: 是指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它規定,凡是在中國享受領事裁判取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發 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頒布實施。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篇。 8、咨議局: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地方咨議機構。于1909年在各省設立。實際上,咨議局根本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意機構,只不過是在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品。 9、資政院: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于1910年正式設立。在實際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機關,于資產階級性質的議會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時設立的中央司法機關。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過程中,將明清時期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的審判機關,專門負責審判工作。其職能于大理寺相似。 11、《欽定憲法大綱》: 是清王朝于908年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是“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是中六個方面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23條。 (二)、簡述題 1、簡述清末變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另附有《暫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規。 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 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2、簡述《大清新刑律》的結構特征。 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一”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成為一部專門純粹的專門法典。 二是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三是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緩刑”、“正當防衛”等等。 3、簡述清末三級四審制的司法體制。(題目概念不清,無法查閱資料) (三)、論述題。 1、論述清末變法修律的內容、特點、影響。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這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這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 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等法規;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清末變法修律的特點: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又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民情”。這是清朝變法修律的 基本特點; 二是在內容上表現出封建專制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時存在; 三是在法典編纂上,改變了“諸法合一”的傳統形式 ,明確了各部門之間、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 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四是清末變法是清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地位,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被迫進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變法的影響: 一是導致了中華法系的解體;二是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論述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 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有關訴訟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在《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訂法律館就于光緒23年擬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該 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公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事件處理規則五章。在該法律草案中首次引進了近代的陪審制度 和律師制度。但未及頒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相繼又制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等訴訟法規或草案。1910年,終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訴 訟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滅亡了。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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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35
3樓
4、簡述清代匯典的編制情況。 清代匯典又稱《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個時期規范國家機關和官吏活動,提高統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國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記述了各朝王國主要 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康熙23年,為將國家的各項活動納入“有典有則”的規范化軌道,下詔仿照《明會典》的形式起草清朝匯典。歷時六年完成。清朝 計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五部,合稱“五朝會典”,又稱《大清匯典》。自乾隆開始,清匯典的編篡體例稍有改變,即“ 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匯典和事例分別編輯。《大清匯典》循“以官舉職,以職舉政”的思路,詳細記述了有清一代國家機構的設置、職權范圍以及辦事規程。 三、論述題: 1、試述清朝“祥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 一是“參漢酌全”的立法原則的形成。清代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參漢 酌金”的立法原則。即吸收明代的法制優點,有條件地授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開始將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詳繹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的確定。入關后,為了適應統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澤明律,參與國制”作為基本的立 法指導思想。主張在立法時既以明律為藍本,吸收漢族先進的統治經驗,汲取有效的內容和制度,又保留滿族的民族利益、傳統和習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詳澤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清律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斷完善。實際上,從順治到乾隆期間的立法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加深對上述 立法指導思想的認識和理解的過程。在順治年間,因滿族剛剛入關,對漢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簡單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兩朝,開始注重具體法律問題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為大規模立法積累了經驗。乾隆年間,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個清朝統治已被納入漢文化正統的軌道。此時,真正能夠體現清朝特點、融滿漢文化 于一體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來。 2、論述清代秋審、朝審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有時皇帝也會親臨。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是清朝是秋審以外的另一種重要的會審方式。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經秋審或朝審的案件,一般分為、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所謂“情實”,是指情況屬實,適用法律得當,可以下令執行死刑;所謂“緩決”,是指案情尚有疑問 ,暫時將犯人再行監禁,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再行處理;所謂“可矜”,是指案情雖屬實,但有可以寬恕的情節,可以免于處死,改判其他刑罰;所謂“留養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婦獨子”等條件下,經刑部提出留養申請,獲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罰后獲準留養。 作為朝廷極為重視的國家“大典”,會審制度的形式意義重于實質意義。這種會審制度雖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為一天之內審理上千監候案件,其實際效果未必很好。但從宏觀 上看,秋審、朝審仍然可以視為是清朝實行的一種重要的憫刑制度。雖然審理過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審理之前的準備工作是比較仔細的。而且因為有秋審、朝審著重復審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觀上迫使各司法機關對于死刑案件的審理、判決比較慎重。 3、論述清朝的刑罰制度與主要立法原則。 清代的主要刑罰制度。清代承襲明代,規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還在處罰嚴重犯罪時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遲刑。清代把凌遲刑作為最重的處罰方法,但適用凌遲酷刑的范圍比明朝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條13罪。 (2)立決與監候制度。在斬絞兩種死刑里,清代又將其分為立決與監候兩種。一般罪名判死刑時,可在當年法定刑期內立決絞或斬。如罪有可疑,則監候至來年秋審時分別處理。 (3)發遣刑。指將罪犯發往邊疆種地當差,或給駐守邊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軍刑。清代將充軍獨立于流刑外,成為正式刑種,其重于流刑,輕于死刑。 (5)遷徒刑。將罪犯強制性遷于一千里外安置,永遠不得回來。 (6)枷號制度。清代對一些倫理性犯罪及風化犯罪、常附“枷號”并示眾,以示儆誡。 其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繼續強化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其立法原則有: 一是反逆重罪擴大化。清律承襲了隋唐以來的“十惡”制度,并將“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嚴的行為列為最嚴重的犯罪,用最嚴厲的刑 罰加以懲處; 二是繼續沿用“奸黨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補充了一些條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與外官的往來勾結,以及官吏之間、官吏與富商之間的勾結,都在禁絕之列。違者最重可處充 軍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對強盜、竊盜等重罪的處罰。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繼承了明律“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在加重對謀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時,也進一步加重了 對強盜、竊盜等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處罰和鎮壓。 四是運用“文字獄”手段懲罰“異端思想”。清代統治者除運用法律手段對“異端思想”進行處罰外,還直接承襲了明代的“文字獄”的做法,迭興文字大獄,將不利于現實統治 的一切學說予以禁錮、扼殺。僅乾隆年間就有80多起“文字獄”。同時,對這類案件往往根據文字隨意羅織,牽連極廣、危害也極大。又因法律無文字獄條款,往往以謀反、大逆 案處罰,極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詞解釋。 1、清末變法: “清末變法”是20世紀初清朝政府在各種壓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變革。對《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封建法律體系進行了全面變革。其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大 清現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變革致使延續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2、禮法之爭: 所謂“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論理 爭執。雙方爭論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紀初宣布“變法”,實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項行政改革措施。從宏觀上看,此次“官制改革”,僅是對清政府原有行政體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動。其內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門的機構合并調整及官員稱謂的改變等。 4、《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條。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5、《大清新刑律》: 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共41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 6、外國領事裁判權: 是指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它規定,凡是在中國享受領事裁判取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發 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頒布實施。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篇。 8、咨議局: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地方咨議機構。于1909年在各省設立。實際上,咨議局根本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意機構,只不過是在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品。 9、資政院: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于1910年正式設立。在實際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機關,于資產階級性質的議會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時設立的中央司法機關。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過程中,將明清時期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的審判機關,專門負責審判工作。其職能于大理寺相似。 11、《欽定憲法大綱》: 是清王朝于908年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是“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是中六個方面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23條。 (二)、簡述題 1、簡述清末變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另附有《暫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規。 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 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2、簡述《大清新刑律》的結構特征。 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一”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成為一部專門純粹的專門法典。 二是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三是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緩刑”、“正當防衛”等等。 3、簡述清末三級四審制的司法體制。(題目概念不清,無法查閱資料) (三)、論述題。 1、論述清末變法修律的內容、特點、影響。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這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這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 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等法規;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清末變法修律的特點: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又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民情”。這是清朝變法修律的 基本特點; 二是在內容上表現出封建專制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時存在; 三是在法典編纂上,改變了“諸法合一”的傳統形式 ,明確了各部門之間、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 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四是清末變法是清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地位,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被迫進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變法的影響: 一是導致了中華法系的解體;二是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論述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 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有關訴訟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在《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訂法律館就于光緒23年擬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該 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公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事件處理規則五章。在該法律草案中首次引進了近代的陪審制度 和律師制度。但未及頒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相繼又制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等訴訟法規或草案。1910年,終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訴 訟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滅亡了。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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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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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簡述清代匯典的編制情況。 清代匯典又稱《清全典》或《大清全典》。它是清王朝各個時期規范國家機關和官吏活動,提高統治效能的重要法典,在管理封建國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記述了各朝王國主要 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康熙23年,為將國家的各項活動納入“有典有則”的規范化軌道,下詔仿照《明會典》的形式起草清朝匯典。歷時六年完成。清朝 計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五部,合稱“五朝會典”,又稱《大清匯典》。自乾隆開始,清匯典的編篡體例稍有改變,即“ 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匯典和事例分別編輯。《大清匯典》循“以官舉職,以職舉政”的思路,詳細記述了有清一代國家機構的設置、職權范圍以及辦事規程。 三、論述題: 1、試述清朝“祥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 一是“參漢酌全”的立法原則的形成。清代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參漢 酌金”的立法原則。即吸收明代的法制優點,有條件地授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開始將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詳繹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的確定。入關后,為了適應統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澤明律,參與國制”作為基本的立 法指導思想。主張在立法時既以明律為藍本,吸收漢族先進的統治經驗,汲取有效的內容和制度,又保留滿族的民族利益、傳統和習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詳澤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清律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斷完善。實際上,從順治到乾隆期間的立法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加深對上述 立法指導思想的認識和理解的過程。在順治年間,因滿族剛剛入關,對漢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簡單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兩朝,開始注重具體法律問題的研究 ,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為大規模立法積累了經驗。乾隆年間,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個清朝統治已被納入漢文化正統的軌道。此時,真正能夠體現清朝特點、融滿漢文化 于一體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來。 2、論述清代秋審、朝審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有時皇帝也會親臨。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 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是清朝是秋審以外的另一種重要的會審方式。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經秋審或朝審的案件,一般分為、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所謂“情實”,是指情況屬實,適用法律得當,可以下令執行死刑;所謂“緩決”,是指案情尚有疑問 ,暫時將犯人再行監禁,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再行處理;所謂“可矜”,是指案情雖屬實,但有可以寬恕的情節,可以免于處死,改判其他刑罰;所謂“留養承嗣”,是指在符合 “孀婦獨子”等條件下,經刑部提出留養申請,獲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刑罰后獲準留養。 作為朝廷極為重視的國家“大典”,會審制度的形式意義重于實質意義。這種會審制度雖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為一天之內審理上千監候案件,其實際效果未必很好。但從宏觀 上看,秋審、朝審仍然可以視為是清朝實行的一種重要的憫刑制度。雖然審理過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審理之前的準備工作是比較仔細的。而且因為有秋審、朝審著重復審的程 序存在,也在客觀上迫使各司法機關對于死刑案件的審理、判決比較慎重。 3、論述清朝的刑罰制度與主要立法原則。 清代的主要刑罰制度。清代承襲明代,規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還在處罰嚴重犯罪時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遲刑。清代把凌遲刑作為最重的處罰方法,但適用凌遲酷刑的范圍比明朝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條13罪。 (2)立決與監候制度。在斬絞兩種死刑里,清代又將其分為立決與監候兩種。一般罪名判死刑時,可在當年法定刑期內立決絞或斬。如罪有可疑,則監候至來年秋審時分別處理。 (3)發遣刑。指將罪犯發往邊疆種地當差,或給駐守邊防的官兵做奴仆。 (4)充軍刑。清代將充軍獨立于流刑外,成為正式刑種,其重于流刑,輕于死刑。 (5)遷徒刑。將罪犯強制性遷于一千里外安置,永遠不得回來。 (6)枷號制度。清代對一些倫理性犯罪及風化犯罪、常附“枷號”并示眾,以示儆誡。 其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繼續強化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專制制度。其立法原則有: 一是反逆重罪擴大化。清律承襲了隋唐以來的“十惡”制度,并將“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嚴的行為列為最嚴重的犯罪,用最嚴厲的刑 罰加以懲處; 二是繼續沿用“奸黨罪”。在大清法律中又補充了一些條款。尤其是注重限制各旗王與外官的往來勾結,以及官吏之間、官吏與富商之間的勾結,都在禁絕之列。違者最重可處充 軍甚至死刑。 三是加重對強盜、竊盜等重罪的處罰。清律在定罪量刑上,完全繼承了明律“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在加重對謀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的同時,也進一步加重了 對強盜、竊盜等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處罰和鎮壓。 四是運用“文字獄”手段懲罰“異端思想”。清代統治者除運用法律手段對“異端思想”進行處罰外,還直接承襲了明代的“文字獄”的做法,迭興文字大獄,將不利于現實統治 的一切學說予以禁錮、扼殺。僅乾隆年間就有80多起“文字獄”。同時,對這類案件往往根據文字隨意羅織,牽連極廣、危害也極大。又因法律無文字獄條款,往往以謀反、大逆 案處罰,極為酷烈。 十、清末 (一)、名詞解釋。 1、清末變法: “清末變法”是20世紀初清朝政府在各種壓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變革。對《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封建法律體系進行了全面變革。其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大 清現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變革致使延續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2、禮法之爭: 所謂“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論理 爭執。雙方爭論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 3、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世紀初宣布“變法”,實行“新政”后推行的一項行政改革措施。從宏觀上看,此次“官制改革”,僅是對清政府原有行政體制作了一些表明上的形式改動。其內容 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門的機構合并調整及官員稱謂的改變等。 4、《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條。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5、《大清新刑律》: 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共41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 6、外國領事裁判權: 是指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它規定,凡是在中國享受領事裁判取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發 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 7、《大清民律草案》: 是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頒布實施。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篇。 8、咨議局: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地方咨議機構。于1909年在各省設立。實際上,咨議局根本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意機構,只不過是在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品。 9、資政院: 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于1910年正式設立。在實際上完全是清代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機關,于資產階級性質的議會完全不同。 10、大理院: 是清末司法改革時設立的中央司法機關。清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過程中,將明清時期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的審判機關,專門負責審判工作。其職能于大理寺相似。 11、《欽定憲法大綱》: 是清王朝于908年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是“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是中六個方面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23條。 (二)、簡述題 1、簡述清末變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并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但未正式實施!洞笄逍滦搪伞贩譃榭倓t和分則兩篇,另附有《暫行章程》。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共六篇。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法規。 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 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2、簡述《大清新刑律》的結構特征。 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一”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成為一部專門純粹的專門法典。 二是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三是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 四是采用了一些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緩刑”、“正當防衛”等等。 3、簡述清末三級四審制的司法體制。(題目概念不清,無法查閱資料) (三)、論述題。 1、論述清末變法修律的內容、特點、影響。 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這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這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 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 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等法規;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六是訴訟體制發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 清末變法修律的特點: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又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民情”。這是清朝變法修律的 基本特點; 二是在內容上表現出封建專制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 式同時存在; 三是在法典編纂上,改變了“諸法合一”的傳統形式 ,明確了各部門之間、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 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四是清末變法是清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地位,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被迫進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變法的影響: 一是導致了中華法系的解體;二是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論述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 清末訴訟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有關訴訟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在《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訂法律館就于光緒23年擬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該 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公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事件處理規則五章。在該法律草案中首次引進了近代的陪審制度 和律師制度。但未及頒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相繼又制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等訴訟法規或草案。1910年,終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訴 訟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滅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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