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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 - 話題

考研民法學名詞解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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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1:17
樓主

        1.民法:是調整平行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民事法律關系:指由民法調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關系的人身關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狀態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5.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6.監護:指法律規定的公民或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管和保護的一種制度。
  7.宣告失蹤:指《通則》規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8.宣告死亡:指《通則》規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幫發生之日起滿2年。
  9.個體工商戶:指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
  10.農村承包經營戶:指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依法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1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處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13.法人的權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4.法人的行為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5.企業法人: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16.非企業法人: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是指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18.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行為人內在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一種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據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20.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所產生的代理。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
  22.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23.財產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4.占有: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
  25.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
  26.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
  27.處分:是指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即對財物的處置。
  28.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 所有權。
  29.繼受取得(傳來取得):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30.財產共有權:指同一財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人法律主體所有的一種財產權形式。

     31.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就同一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
  32.共同代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基于某種法律關系,共同享有同一財產的所有權。
  33.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指非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享有的占有的和收益的權利。
  34.相鄰權:指法律對于 不動產的相鄰方規定的可以作出一定行為的能力或資格。
  35.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6.侵權行為: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
  37.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38.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
  39.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40.保證: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41.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保證方式。
  42.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的保證方式。
  43.留置: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
  44.人身權: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45.知識產權(智力成果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和工商業生產經營標記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46.著作權(版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創作了某種作品,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47.專利權:指國家專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及其繼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
  48.專利的的實施: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技術,制造、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49.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后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利。
  50.繼承:是指法律規定的將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給他人的一種制度。
  51.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
  52.法定繼承:指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53.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
  54.遺囑繼承: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產的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
  55.遺贈: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
  56.合同(契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57.合同的特點:1、是一種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3、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8.合同一般具備的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59.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面履行。
  60.實際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61.協議補充履行原則: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62.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
  63.合同轉讓:指合同當事人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64.合同終止:指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消失。
  65.民事責任: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民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6.過錯責任:是指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為承擔責任的基本條件而認定的一種責任。
  67.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指基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一種責任。
  68.公平責任(絕對責任):指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如得不到賠償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認定的一種責任。
  69.違反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70.違反合同法律責任:繼續全面履行,償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71.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72.侵權行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73.民事訴訟時效: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74.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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